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提供以下識別方式:(一)飛行計劃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或民用航空局通報飛行計劃。(二)無線電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開啟並保持雙向無線電通信聯繫,及時準確回答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識別詢問。(三)應答機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配有二次雷達應答機的應當全程開啟。(四)標誌識別。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必須按照有關國際公約規定,明晰標示國籍和登記識別標誌。位於東海防空識別區飛行的航空器,應當服從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或其授權單位的指令。對不配合識別或者拒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中國武裝力量將採取防禦性緊急處置措施。東海防空識別區管理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部。本規則自2013年11月23日10時起施行。——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東海防空識別區航空器識別規則公告據新華社一鍵分享到【網絡編輯:李鵬勛】【打印】【頂部】【關閉】
     (原標題:不服從指令 中國武裝力量將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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